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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一4S店因欺诈顾客上黑榜

发布时间:2016-01-04 10:01:00 来源: 点击:

来源: 中山商报

省消委会公布汽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
中山一4S店因欺诈顾客上黑榜

   中山商报1月4日讯 消费者在享受汽车带来舒适便利的同时,也经受着汽车消费领域不公平行规的考验。近日,省消委会公布三大典型案例,涵盖了购买汽车、使用车辆时出现的比较典型且问题严重的情况。其中,我市一家4S店因欺诈顾客上黑榜。

顾客:购买新车遭4S 店忽悠

    “订车付余款时,我们双方反复确认,4S店承诺赠送原厂行车记录仪,集成在后视镜,市值2000元左右。提车时装的却是廉价行车记录仪,要接点烟器,市值不到200元。”市民费女士称,她2015年11月在中山市星时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1辆2015款1.8T帕萨特御尊版,期间遭遇4S店多重欺诈。

    “买之前我在上海大众官网、微信、论坛、汽车之家都看到厂家有“买帕萨特送苹果6S手机”的活动。”费女士表示,活动指明手机通过销售商给到客户,4S店却隐瞒真相、克扣优惠,问起来销售一口回绝说没有。

    更让费女士气愤的是,该店销售员竟私吞了她的保险钱:“订车时、付余款时,我一再跟销售员强调要帮我代买全险,可交车时却少买了自燃险,销售给的答复是新车不用买自燃险,但相关费用却不退。”

    消委会:赠品也受《消法》约束

    对该汽车经营商的行为,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,即使是赠品,也应当质量合格、品质符合约定。事实上,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计入销售成本中,因此,赠品同样受到《消法》及《产品质量法》的约束。

    此外,4S店拒绝兑现公司面向全国消费者的承诺,擅自克扣赠品,在承诺购买全险的前提下,竟少买其中一个险种的做法,属虚假宣传并已构成欺诈,依据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6条第(二)款和《合同法》第60条的规定,消费者对此享有求偿权,4S店应按约定兑现其销售活动的承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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